做婴幼儿食品的企业一定要知道国家有关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大多数婴儿配方食品是在牛奶的基础上,尽可能模仿母乳的构成,根据婴幼儿的年龄段进行分类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还是要看标准定义。
大多数婴儿配方食品是在牛奶的基础上,尽可能模仿母乳的构成,调整蛋白质的构成及其他营养素含量以满足婴儿需要,如将乳清蛋白的比例增加至60%,降低蛋白质的总量,以减轻肾负荷;同时减少酪蛋白至40%,以利于消化吸收;增加婴儿需要的牛磺酸和肉碱等。在脂肪方面,脱去牛奶中全部或部分含饱和脂肪的奶油,加入富含多不饱和脂肪的植物油,添加有助于大脑发育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RA),使脂肪酸的构成接近母乳。减少矿物质总量,也可减轻肾负荷。同时调整钙、磷比例,增加了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K等矿物质和维生素含量,满足婴儿营养需要。
婴儿配方食品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起始婴儿的配方奶:适用于0月龄—6月龄不能用母乳喂养的婴儿。
(2)后继或较大婴儿配方奶:适用于6月龄以后的婴儿。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适用于生理上异常需要或特殊膳食需求的婴儿,例如为早产儿、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酸尿症)儿设计的配方,为乳糖不耐受儿设计的无乳糖配方,为预防和治疗牛乳过敏儿设计的水解蛋白或其他不合牛奶蛋白的配方等。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条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定义 执行标准a 备注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及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 颗粒状罐装食品是指含有5mm 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
不包括以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名称、形态生产的产品。
a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婴幼儿配方食品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队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五、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